1招标人
1.1名称: 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1.2地址: 广州市越秀北路89号越豪大厦13楼
1.3法定代表人: 蒙琦
1.4联系人: 黎钟坤
1.5电话: 81970283
1.6传真: 81970279
1.7电子邮箱: jinshazhou@163.com
2招标代理机构
2.1名称: 广州市穗芳工程造价咨询中心 珠海德联工程造价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2.2地址: 广州市芳村区鹰爪树街1号 广州市解放北路783号华南电脑大厦8楼
2.3法定代表人: 王永长 陈卫初
2.4联系人: 吴雯怡
2.5电话: 81585901 83565535
2.6传真: 81585901 83561924
2.7电子邮箱: wenny_980813@163.com
3交易服务机构
3.1名称: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3.2地址: 广州市人民北路691号20楼
3.3电话: 020-81089217 (报名问题请与代理机构联系)
3.4网址: www.gzzb.gd.cn
4招标项目
4.1名称: 金沙洲居住新城市政道路设计(包括绿化、路灯、交通管理、环卫设施,宽度15米以上道路)
4.2位置: 白云区石井镇南侧
4.3投资总额: 60000 万元
4.4资金来源: 财政投资
4.5建设规模: 总占地面积8.26平方公里
4.6项目简介:金沙洲地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市中心区的西北部,东临白沙河,北部、西部、南部分别与南海的里水镇和黄岐街接壤。2002年,随着金沙洲大桥的建成通车,金沙洲地区已经成为广州市最具潜力的房地产开发热点和为数不多的重要的大型居住储备用地之一,在2004年经过调整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中,金沙洲地区被列入广州市今后重点发展的新居住区之一。
为有效规范、控制、引导金沙洲的土地开发,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组织开展了金沙洲居住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工作。根据修改完善后的金沙洲控制性详细规则,金沙洲被定位为“广佛都市圈的居住新城”,在此基础上,控规基本确定了金沙洲的用地布局、道路骨架,以及规划结构和各功能区的划分,有效的指导了当前金沙洲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总体目标:适应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通过前瞻性、创造性的规划研究,在充分分析现状的基础上,结合金沙洲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金沙洲道路交通发展战略,建立并完善金沙洲地区道路交通体系,从而确立金沙洲地区在广州和佛山之间居住新城和联系桥头堡的作用,同时通过科学交通规划建设的引导作用,形成以人为本的、公共交通优先的、适应小汽车发展的安全、高效、环保的现代化交通体系。
(一)结合金沙洲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立不同情形的交通发展战略方案,通过综合比较评估,提出适应金沙洲发展的交通发展战略和实施策略,为金沙洲地区交通发展和建设提供战略性、纲领性的指引。
(二)在金沙洲地区交通发展战略的指导下,进行道路网络、轨道交通、公共交通、行人与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等各专项规划,建立完善的道路交通体系。
(三)在上述规划的基础上,明确重要交通设施,如交通枢纽点、对外交通出入口、武广客运专线、轨道交通线位和车站、公交站场等的定位、功能、规模、用地等指标,以有效指导实际建设。
(四)基于金沙洲地区近期发展建设的需要,结合近期土地开发计划,提出金沙洲近期道路交通建设实施规划,以便逐步营建、分期实施金沙洲道路交通体系,满足交通需求发展需要。
其中市政道路网络系统规划的具体目标:
(1)根据金沙洲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广州市道路网络规划,完善道路网布局,构造层次清楚、功能明确、等级分明、布局合理的道路网络体系;
(2)完善对外出入道路布局,有效解决过境交通干扰,同时满足金沙洲对外交通要求;
(3)明确道路功能性质划分,辨清交通性干道与生活性、景观性道路,体现交通以人为本概念;
(4)确定道路控制技术标准、线路走向、红线宽度、交叉口型式、横断面型式,为规划管理提供基本依据。
4.7前期咨询机构: 广州市交通规划科研所
5投标资格
5.1企业法人。
5.1.1资质范围和等级不低于: 市政公用行业(道路、排水、桥隧)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勘察甲级资质。
[注释] 如果投标人不具备承接任务所需要的全部专业技能,可以通过联营或分包的方式来获得全部专业技能。联合体成员或分包人之间分工相同的,以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核定资格;分工不同的,按各自业务许可范围核定资格。
5.1.2先前的经验符合招标项目的要求。
5.1.3关键人员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应当具有本专业或者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
5.1.4宜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5.1.5信誉良好,以往与本项目招标人无纠纷。
5.1.6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取得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从业备案证明。
5.2外国企业承担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企业进行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外国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能满足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要求有外国企业所在国官方文字与中文译本两种文本。包括:
(a)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b)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和企业保险证明;
(c)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设计业绩证明;
(d)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
(e)国际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认证证书;
(f)参与中国项目设计的全部技术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最高学历证明和执业注册证明;
(g)与中方设计企业合作设计的意向书;
(h)其他有关材料。
5.3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可以申请独立参加设计招标竞赛。注册建筑师承担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符合资质并且招标人同意的设计企业进行合作设计,工程设计费分配比例由双方商定;协商不成视为自动放弃。
6资格预审
6.1为方便来自不同地区的申请人报名,申请人可在交易服务机构的网上办理报名,同时从交易服务机构网页下载《资格预审表》,填妥《资格预审表》(采用Microsoft word格式文件,按附件1-1、2、3格式),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并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索取电子邮件回执。
6.2资格预审申请时间:即日起至 2005 年 6 月 23 日北京时间24时止。
6.3在交易服务机构或者申请人见证下,招标人按投标资格条件对申请人的资质、业绩、信誉和人员能力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不受名额限制。招标人将向入选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
6.4为公平起见,招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参与过本项目前期工作的申请人参加投标。本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监理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上述单位有隶属关系、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均不得参加投标。
6.5如果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不足5人,修正招标方案,报主管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7投标、评标和定标
7.1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 500 元,由出售单位开具发票,售后不退,所有招标文件发售款项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本项目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
7.2投标保证金为 2万 元,可以是现金、支票或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形式,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
7.3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计 30 日。
7.4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支付日酬金为每人每日不少于人民币 500 元,负责人另加20%。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承包评标费用,不得压缩评标时间。
7.5评标委员会按以下第(b)种办法对投标方案进行评审:
(a)一次完成全部评标,评标委员会从投标方案中选出一至三个中标候选方案;
(b)分两阶段评标,第一阶段隐匿投标人的名称,评标时不需要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介绍投标文件,第一阶段评审结果揭晓后,排序前3名的投标方案进入第二阶段评审,淘汰其余方案。入选第二阶段的投标人,其主要设计人须亲临评标现场讲解自己的设计构思和想法,并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各种问题作出解答,评委从第二阶段的方案中选出一至三个中标候选方案。
7.6招标人按以下第(c)种办法确定中标方案和中标人:
(a)业主代表不评标,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b)业主代表不评标,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中标人);
(c)业主代表参加评标,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d)业主代表参加评标,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中标人)。
7.7投标人凭合法发票收费,税金和交易服务费自理。
8工程设计费、工期和投标补偿
8.1工程设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暂定为 1514 万元。
8.1.1方案设计阶段占全部工作量比例为 %,方案设计费为 70 万元。
8.1.2方案设计费全部用于对完成方案阶段设计工作的投标人的补偿,按以下第(a)种办法对投标人补偿,:
(a)第1名可获得本项目设计合同,第2至3名分别可获得二等奖 13万元,第4至6名分别可获得三等奖 8万元,第7至10名分别可获得 5万元;从第2名起,排序最前且具有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的投标单位(或其附属审图机构),可获得本项目施工图审查合同。
8.1.3其余投标费用自理,招标人不再给予投标人经济补偿。投标人少于规定数量的,剩余的方案设计费归还给招标人。招标人向获奖设计方案的主要设计人颁发奖状,邀请实施方案的主要设计人出席开工、竣工典礼。
8.1.4 市政工程设计费总额全部支付给中标人,招标人按第8.1.2条的规定向符合规定的投标人另行支付方案设计费(补偿)。
8.1.5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占全部工作量比例为 %,设计费下浮 20 %后预计为 1211 万元。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费按建设规模调整,但费率浮动幅度不变(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除外);确需另择设计单位进行专项工程设计的,相应扣减计费额,设计费相应调整。
8.2如果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作为本项目实施方案,招标人向提交方案的投标人付给被使用部分的方案设计费的50%作为使用费。
8.3工程设计费的支付安排。详见合同协议书的相关约定。
8.4设计合同签订后 10 工作日内完成方案修改,方案确定后 15 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 25 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 5 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
8.5中标人提供的现场服务时间,每2万元设计费不少于1人日。
9工程勘察费
9.1工程勘察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并下浮 %。其中,钻探按照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包干单价(已包括所有取费和税金)进行结算,包干单价按每米100元计算。
9.2勘察工期。合同签订后 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察作业, 工作日内提交工程勘察文件或岩土工程设计文件。
9.3工程勘察费的支付安排。签订合同5天内,支付勘察费的20%;完成外业5天内,累计支付勘察费的50%;提交勘察成果文件5天内,支付勘察费的90%;工程竣工验收时,支付勘察费的98%;缺陷通知期限届满,全部付清。
10设计咨询费
10.1设计咨询费按工程概算价的 0.4 %计算,按工期计划平均支付。
10.2施工图审查费用按有关规定下浮20%执行。
11其他事项
11.1投标人应考虑风险,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外国企业应该了解和考虑有关注册、税金、报关、汇率、外币兑换出境、通信和旅行、现场服务等问题,以免产生分歧。
11.2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合同价格的0.1%;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30%。
11.3如果设计承包人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资质,招标人可以委托该承包人承担本项目的工程勘察。如果设计承包人不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应将工程勘察分包给具备资质的企业,分包企业须经招标人同意。
11.4如果设计承包人具有相应的工程监理资质,招标人可以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由承包人依法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