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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中村建筑物拆除重建后可“转正”
发布日期:2009-11-17    编辑人: gzkcsj    评论次数: 0
    环境恶劣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拆除重建。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上获悉,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城市更新,适用于存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四种问题之一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

    城市更新分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三种类型。其中,拆除重建类更新鼓励权利人自行改造其城中村部分,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20%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城中村依办法补缴地价进行拆除重建后,符合有关规定的建筑物和附着物均可以由建设单位取得完全产权,并可以自由转让。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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