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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过程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5.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编制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孙传礼、贾世超、葛庆华、郭盛元、马洪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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