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设计
建筑设计与规划设计
结构设计
机电设计
工程概预算
景观与园林设计
室内设计

 

网上办事
公告、文件
政策法规
企业资质查询
执业人员资格查询
图纸审查警示
曝光台
优秀勘察设计
   
第四章 建筑设备第二节 采暖与通风
 
第二节 采暖与通风

4.2.1条 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70℃。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4.2.2条 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4.2.3条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4.2.4条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4.2.4的规定。

*特别申明:此版内容为建委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