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设计
建筑设计与规划设计
结构设计
机电设计
工程概预算
景观与园林设计
室内设计

 

网上办事
公告、文件
政策法规
企业资质查询
执业人员资格查询
图纸审查警示
曝光台
优秀勘察设计
   
第三章 建筑设计第五节 供应用房
 
第五节 供应用房

3.5.1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3.5.2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特别申明:此版内容为建委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