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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设计第四节 服务用房
 
第四节 服务用房

3.4.1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3.4.2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3.4.3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3.4.4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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