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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1.0.1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1.0.4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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